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
2024年7月1日,《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填补了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立法空白,为开封市构建更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水是生命之源,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随着城市发展,开封市供水范围不断扩大、供水量逐年增加、二次供水方式日益增多,所引发的供水管理相关问题也日益凸显。《条例》回应了开封市城市供水管理立法需求,全力保障群众喝上洁净水、放心水。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2023年、2024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指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开展立法调研和《条例(草案)》初步文本的起草工作。2023年9月7日,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0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落实《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委常委会先后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讨论审定。2023年12月28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2024年3月28日,《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
《条例》的制定更加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认真倾听市民群众的意见,更加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建议,具体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在草案起草、立法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通过在局委门户网站、人大常委会公众号登载草案文本,在《开封日报》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征集意见。
二是市城管局、开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网站,抄表员、柜台业务人员当面询问等方式开展问卷调查,共回收调查问卷1600余份;市城管局还多次前往省住建厅咨询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三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城管局共同前往成都、昆明、珠海、佛山等城市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前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鼓楼区、龙亭区、杞县、通许县、祥符区,深入到大梁、明珠、碧水蓝城、油坊、四季城、杞县金城等10余个社区,河南牧宝、汇源集团等生产企业,开元、中博等物业企业进行调研座谈,与市民群众用水户、企业用水户、二次供水管理者直接对话。
四是积极与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座谈交流,汲取专家智慧。
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向设在市区和县城的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意见。
六是与规划、住建、财政、城管及环卫等部门和机构就关键条款进行多次深入探讨。
各方面积极参与,共提出意见建议230余条,其中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103条,被采纳和借鉴13条。民主立法在本项法规制定过程中得到深入和全面体现。
《条例》由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经营与服务、二次供水、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七章四十二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开封市城市供水实际需求。
在强化规划引领和建设管理上,《条例》第二章对城市供水的规划和建设、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和管理、居民住宅户表安装和改造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对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要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责任。其中特别强调,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的内容,目的是用法规的力量推动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更好解决老城区水压水质问题。
加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和供水设施的管理。关于供水工程建设监管,《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供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测,发现漏损或者水质、水压问题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实行智慧水务管理,将供水管线信息接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
重点设定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条例》设定移交运行制度,即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或者在更新改造后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无偿将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接收。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条文中的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设施。《条例》规定,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强化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城市供水的动脉,需要更加科学、常态化的维护和严格的保护。《条例》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保障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责任。同时,在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强化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
《条例》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立法重点之一,对优化供水服务提出明确要求。
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依法启动调价程序,其中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依法依规收取水费。《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约定价格收取水费。
做好二次供水制度设计。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如何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条例》在第五章与其他条款规定相衔接,有效疏通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其中,对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有两个:一是移交管理制度,即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营管理;二是推动城市公共供水同网同价即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收取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费。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着力应对南水北调入汴新情况;从珍惜资源、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的角度作出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坚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实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或者本地原水,改变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做法,其目的是推动节约用水、降低城市管理的成本。
责任编辑:付婷 张家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