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业高质量发展,对条例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司法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和部分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梳理,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反馈修改意见12条,采纳1条。同时,到洛阳、南阳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是增加了加强对类烟制品的监督管理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市场上销售“花烟”“茶烟”“空管烟”等类烟制品的现象较为突出,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类烟制品的监督管理,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二是细化了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具体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细化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下列烟草制品:(一)非法生产的;(二)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三)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四)其他非法存储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王苑